孙律师(南京中院判例)

 2025-09-04 02:39:01  阅读 237  评论 0

摘要: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前言: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A公司把工程转包给B公司,B公司又部分分包给了C公司,C公司除了直接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外,能不能要求中间转包人A公司承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前言: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A公司把工程转包给B公司,B公司又部分分包给了C公司,C公司除了直接向B公司主张工程款外,能不能要求中间转包人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呢?

案情简介:

1、2008年10月,栖霞区住建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润华公司中标南京市栖霞区华电北路三期拓宽改造工程,中标价1366万元,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华电北路三期拓宽改造工程,合同价款1366万元。

2、润华公司中标后并未自行组织施工,而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祥盛公司,双方于2008年11月签订《内部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润华公司将华电北路三期拓宽改造工程分包给祥盛公司,合同价款13600011元。2008年10月,祥盛公司进场施工,后因拆迁进度问题停工,遗留K0+000-K0+330北半幅路段未施工。

3、2014年4月,华电北路三期拓宽改造工程恢复施工,祥盛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建材销售中心,双方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华电北路三期道路拓宽改造工程转包协议》,约定:祥盛公司将华东北路三期工程K0+000-K0+330北半幅工程转包给建材销售中心施工。

4、施工结束后,建材销售中心与祥盛公司签订工作量确认单,对建材销售中心施工部分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2015年年底,华电北路三期通车投入使用,但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

5、建材销售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祥盛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282119.17元及利息,润华公司对祥盛公司的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观点争执:

润华公司认为,其仅收到950万元工程款,在扣除开票税款后,全部支付至祥盛公司,润华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因此,润华公司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建材销售中心认为,润华公司违反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祥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南京中院观点:

对于润华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3条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润华公司并未向祥盛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故应当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对祥盛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总结:

1、对于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间转包人或者分包人到底要不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款范围内的连带付款责任,不仅许多工程人搞不清,连许多律师也无法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是2021年南京中院的一个判决,其中南京中院援引江苏省高院的文件,肯定了中间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

2、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欠付工程款后,判决发包人承担欠款范围内连带责任。本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像本案中层层转包下的情况呢?根据今年最高院的会议纪要以及历年最高院部分法官的判决,最高院并没有认定层层转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当然其也无权向中间转包人主张连带责任。

3、好在最高院的法官会议纪及其判决,并不是规范性文件,法院不能直接援引纪要进行判决。而各省级高院出台的文件是可以直接被法院援引适用的,因此,还是要以各省级高院出台的规定为准。可见,要熟悉各省级高院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审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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