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南京法院判例)

 2025-08-12 07:42:01  阅读 176  评论 0

摘要: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头像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或者文章评论处留言。案情简介:1、赵奇振挂靠在山东攀峰公司名下,并以山东攀峰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2、2017年3月8日,南京诺睿公司(甲方)与山东攀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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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赵奇振挂靠在山东攀峰公司名下,并以山东攀峰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

2、2017年3月8日,南京诺睿公司(甲方)与山东攀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工程,约定甲方将南京金盛田商业广场一、二层通风排烟净化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施工,工程造价1020000元。南京诺睿公司、山东攀峰公司分别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赵奇振作为山东攀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

3、合同签订后,赵奇振又与原告孔凡利口头约定,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由孔凡利负责。孔凡利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项目施工。2018年1月,山东攀峰公司与南京诺睿公司签署了工程交接验收单,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此后,赵奇振支付了孔凡利工程款160000元。

4、原告孔凡利诉至法院,要求令赵奇振、山东攀峰公司给付孔凡利工程款140447.47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发包人诺睿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审理中,孔凡利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正中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正中公司鉴定认为,工程施工费用为275606元。根据鉴定,赵奇振、山东攀峰公司未付工程款数额应为115606元。

双方观点争执:

诺睿公司认为,孔凡利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赵奇振及山东攀峰公司拒绝到场维修,致使其另行委托第三人对部分案涉工程进行了返工,由此发生的费用与案涉工程款进行了冲抵,山东攀峰公司亦明确表示与孔凡利已结算完毕,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孔凡利提供的合同证实被告山东攀峰公司与诺睿公司之间的合同报价为1020000元,同时孔凡利还提供了2018年1月26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证实诺睿公司已付工程款为855000元,山东攀峰公司请求诺睿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378000元,而诺睿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895000元,其提供的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

因此,发包人即业主诺睿公司应在欠付山东攀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孔凡利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总结:

1、本案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工程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即赵奇振挂靠山东攀峰公司承接工程,与业主(发包人)南京诺睿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工程承接后,赵奇振又将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孔凡利。

这类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前手往往有3个主体:作为业主的发包人,名义上的承包人,实际承接工程的挂靠人。比如本案,赵奇振是挂靠人,也是实际上的工程承包人,也是实际上的分包人,山东攀峰公司则是名义上的总包人和分包人,南京诺睿公司则是业主(发包人)。

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上显示的总承包人(也是分包人)并不是实际上的总包人,那么,作为业主的发包人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呢?根据本案的观点,这种情况仍然适用该规定,发包人仍然对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

2、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果断地将业主、名义上的总包人、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诉至法院,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理清各个主体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实际施工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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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判例:借用总包资质分包工程,业主对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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