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5次诉离婚判返还男方8.5万##衡阳女子五年五次起诉离婚终审:归还85000彩礼#
湖南女子五年内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第5次起诉终于判离了,但男方又提起二审上诉,二审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女方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男方8.5万元彩礼。
女方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可思议。女方认为当时结婚时她收到的彩礼6.6万元,以及男方给女方父亲等亲戚朋友红包9000余元,给女方弟弟的红包1万元不应返还。而法院认为,男方给女方及其亲属的红包,是基于希望与女方建立和维持夫妻关系而给予的款项,具有彩礼性质,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男方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所以法院酌情判决女方将收取的彩礼6.6万元、红包款1.9万元,共计8.5万元返还给男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虽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彩礼应返还的三种情形,但并没有对其他情形的返还作出限制。也就是说,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外,还有其他的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返还与否和返还金额。不过本案中,法院判女方全额退还彩礼,不太合适。
在如此快节奏的社会生活下,很多年轻人连自己的婚姻大事也是效率很高,没交往多久就迅速结婚,之后因为对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弱,出现矛盾又闪离。那在男女交往过程中给予的钱能要回来吗?闪婚闪离中给付的彩礼能要求返还吗?
1.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从彩礼的习俗来看,彩礼的设立是以结婚为前提的,是为了登记结婚,男方根据当地习俗给付一定的财物(钱)。所以,彩礼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殊性。在离婚中,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都要符合法定条件(见上文)。
而赠与一般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情,男方自愿给予的,并不是基于当地习俗,也不是以登记结婚为条件。比如男方自愿给女方的价值较小的物品、或者请客消费、或者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给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婚前的(大额财物)大额赠与,离婚时要酌情处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大额赠与,可以作如下理解:1.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2.如果是出于纯自愿的感情赠与,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情感,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3.婚前男女之间的资金来往,也有可能是借贷,对于一方主张为借贷关系的,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进行处理。
起诉离婚判离与起诉几次没有关系,只要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就会判决离婚,所以即使是第一次起诉,只要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反之如果不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起诉多次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
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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