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不能让类案检索变成刑辩办案最重要的方面)

 2025-08-31 09:57:01  阅读 974  评论 0

摘要: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在案的事实证据远比法条如何理解、规范如何理解来得重要得多。这也是刑事理论与实践的侧重点不同之处:刑事理论是立足类型化、抽象化的提出理论标准来解决问题;而刑事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是“私人订制”,各有侧面,没有哪两个案子的事实、细节、情节都是一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在案的事实证据远比法条如何理解、规范如何理解来得重要得多。这也是刑事理论与实践的侧重点不同之处:刑事理论是立足类型化、抽象化的提出理论标准来解决问题;而刑事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是“私人订制”,各有侧面,没有哪两个案子的事实、细节、情节都是一模一样的,必须个性化的解决个案问题。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首要的永远是研究透在案的事实和证据,竭尽全力地深挖在案没有搜集到,但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的事实和证据。也就是说,对于律师来说,永远是事实为王。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出台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从最高法层面提出“类案类判”的工作意见。这使得刑辩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找寻“类案”,希望能得到“类判”。

当然,花费必要的时间精力找寻类案,尤其是最高法层面释放出来的各类指导性案例,对于某些案件来说,或许很必要。但绝不能把类案的搜集、检索作为刑辩最重要的工作。事实永远走在规范之前,事实、细节永远是最为重要的方面,值得我们深挖、细研。

对于被告人不清楚事实细节的,更需要辩护人厘清事实、发现事实

一些案件的被告人,他们个人对于案件的全部细节并不清楚,他们只是一个长的事实链条中的一环,并不知道其他人在他之前或之后的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而言,在案的事实证据往往依赖他人的口供等,在案证据与实际情况容易大相径庭。

例如,在一起被告人涉嫌渎职类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在负责对接检测阳性患者结果工作中,不能如实第一时间向疾控中心报告几例阳性患者个人信息。被告人并不知道阳性患者如何被采样、如何检测。他只知道自己要求疾控中心人员按照既定程序沟通,而不是直接找他对接。在案所有的证人都称,负责采样、检测的医院没有被采样者的个人信息,医院检测后无法对号入座,不知道阳性患者姓甚名谁。就连检察官和法官也是如此认为。

但深入研究案卷材料会发现,医院有单采对象的个人信息,负责采集的人员提供给了侦查人员当天晚上的采样照片,这些照片可以看出,采样人员把单采对象的姓名都是写在上面的。不存在医院采样、检验后无法对号入座的情况。也就是说,从规范层面,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治相关规定,医院就为样本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负责,实际情况又是既有底账又在试管表面写了被采样者的姓名,原本疾控中心找到医院的时候,医院就应该负责提供上述信息,而不是推诿扯皮把皮球踢给被告人。而发现这样的事实,才是更为关键的案件事实,也是整个案件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被告人知道情况的,要帮助被告人还原真相

例如,在一起涉嫌诈骗的案件中,被告人非常确定自己肯定是没有收到过控告人所谓的几百万元的。但诬告他的控告人找了自己的司机、女朋友等人一同作证,还找了当年取款几百万元的凭证,控告被告人诈骗。

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在接受了所谓被害人敲锣打鼓送去的大红花、大奖状以后,作出的笔录只有一个既视感,那就是被告人很不老实,明明骗了人家的钱,还狡辩不肯承认。问出的问题,也是明里暗里批评被告人不实事求是。就连检察官,也已经很确定,这个只是一个不老实的诈骗犯。原本就是骗子,笔录当然不可能老实。

让一切走出迷雾的,还是一份辩方调取的新证据:当年当月被告人的住院病例书,证实被告人当月突发疾病住院两个月左右,天天输液打点滴,突发耳聋导致不能接打电话,精神状态出现了抑郁症状,需要吃抗抑郁药物治疗。这份证据,既是被告人不在所谓的骗钱现场的证据,也是被告人不可能前后密谋,带着所谓被害人跑领导、看项目、请吃饭、使诡计把钱骗到手的证据。

想起了日剧legal high中的古美门研介。古美门律师是具有极高天赋型的辩护人,他办案不是在书房、在图书馆,而是在现场。他重视的永远是事实细节。该剧编剧同时塑造的一个三木律师事务所菜鸟男律师,菜鸟永远待在三木律师事务所的图书馆,猛查案例找突破,意图打败古美门。这当然是“不能犯”。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集资类、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类案件。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是法治源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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