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未利用领导职权串通投标承揽建设工程的)

 2025-08-11 20:36:01  阅读 704  评论 0

摘要: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总是会对顺利承揽了他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老板声称,“这个项目是我给你的,要不是我,你干不上这活”。在迷信权力的氛围下,即便老板们原本就是自己找其他建设施工单位陪标、各项资质过硬、评标整个过程亲历了惊心动魄才中标,也还是愿意相信之所

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总是会对顺利承揽了他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老板声称,“这个项目是我给你的,要不是我,你干不上这活”。在迷信权力的氛围下,即便老板们原本就是自己找其他建设施工单位陪标、各项资质过硬、评标整个过程亲历了惊心动魄才中标,也还是愿意相信之所以能中标是领导保驾护航的结果。老板们的“感恩”,往往就是真金白银。

毫无疑问,只要领导利用职权收受了老板们的财物,构成受贿罪是不成问题的。甚至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实践中的问题是,受蒙蔽送钱的老板们是否构成行贿类犯罪?

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个人行贿也好,单位行贿也罢,只有送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类罪。现实中,老板送钱往往是承揽成功以后感谢领导的“保驾护航”,故判断是否行贿的关键是,在承揽项目的过程中,领导是否切实为老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扩张,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也就是说,根据司法解释,只有领导为老板在招投标过程中排挤竞争对手,违背公平原则,谋取了竞争优势,才能说老板通过领导的职权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在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招标过程中,领导没有向招标公司打招呼,老板凭实力中标的,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下,随着治理现代化,往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施工项目立项后,就会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招标。相关信息就会发布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示。

现实往往是领导一方仅是给老板提供了信息,即到中国招投标网上查招投标项目,并没有向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为老板排挤投标竞争对手。招标代理公司招标程序规范、由随机抽选的招标评审专家临时组成评标委员会,现场开标、现场评标。从招标信息的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公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现场评标的步骤、现场打分的细化可以看出,相关项目通过第三方招标公司招标管理是严格的,程序公正的。老板并没有因领导权力获取到竞争优势。

领导的人性往往是,会向老板片面夸大了他在中标、承揽工程方面的作用,让本来就迷信权力的老板很容易陷入了认识错误,即如果不是这个大哥给他上下疏通,手把手的给他项目,他是不可能中标的。如果老板知道实情,每天派人守在中国招投标网上看信息,也是可以凭实力中标的,也万不会给领导动辄百万的款项。

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行贿案例案情为“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在该案中,之所以认为薛某某给予丁某某15万元系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因为丁某某有“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这样的行为,该行为就是利用职权为薛某某企业中标谋取了竞争优势。如果丁某某根本没有这样的举动,只是一个劲的欺骗薛某某是他行为内定了薛某某为中标人,想必薛某某送钱也不可能被认定为行贿。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集资类、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类案件。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是法治源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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