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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拆违等的执行现场,往往出现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的情况。在现场还可能有保安公司、拆除公司、土地发包公司、房屋出租公司等各路人马。如果各机关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就仗着人多势众搞“联合执法”,老百姓完全可以诉讼维权。
在老百姓依法维权时,又需要主动向法院举证证明在场的具体有哪些机关。此时,如果各机关说只是去“维护秩序”提供必要配合的,就完全没责任了吗?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为大家分析行政机关推卸强制拆除责任时,老百姓的权利救济之策。
【基本案情:行政机关与发包方联合执法,事后不认账】
20世纪90年代,P女士家从一家国有企业承包了大片的国有农场土地,并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另外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在政策的号召下,P女士全家以公司形式大规模建设养殖基地。
此后的十几年里,P女士的养殖场越做越大,给当地带来丰厚的财政税收。2017年,乡里要搞绿化项目,需要征收P女士的土地。由于补偿价格没谈拢,P女士全家一直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
在2019年底,前述国有企业为配合县里的各行政机关工作,单方面终止了其与P女士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各行政机关以环保整治名义,要求P女士的养殖场无偿搬离。P女士觉得自己并未收到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正式文件,就继续生产经营了。
然而到了2020年初的一个凌晨,多个行政机关和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数百人突然闯入P女士家的养殖场,强制清理、售卖了养殖场内的牲畜。
P女士一气之下,将各行政机关一并告上法庭。但各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该晚行为系各机关配合发包国有企业的整治养殖场内部工作。各机关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职权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故无须担责。
面对行政机关这样的说辞,P女士只能找这家国有企业吗?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以类似的“配合开展工作”名义,免除行政责任呢?P女士很无助,就找到了在明事务所。
【律师分析:行政机关委托民事主体执法,该机关仍担责!】
首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的,可以委托某公司一起出现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其次,行政机关与某公司搞联合执法,应当认为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合法的,应由行政机关而不是该公司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190号行政判决中认为,“强制拆除案件中,非公权力单位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单独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行政机关参与下,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非公权力单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P女士的养殖场被清理当晚,各行政机关都到场执法,而并非各机关工作人员偶然出现在路边看热闹。这时候,即使发包方国有企业也在现场一同开展工作,法律上仍是由各行政机关担责。
换个说法就是,涉案国有企业依法是无权“委托”行政机关来配合自己开展拆除养殖场的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也不得接受这样的“委托”去搞行政强制执行。
基于上述分析,律师接受了P女士的委托,代理该案并指导帮助委托人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中争取好的结果。
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被拆迁人首先要争取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充分举证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出现在了强制拆除现场,如能获取其指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过程的证据则更好。在有一定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妄图通过“配合民事主体开展工作”这种拙劣说辞蒙混过关,必将为法律的明察秋毫所识破看穿。借用最高法法官的话讲,“锅不是这么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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