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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村委会向镇政府提出帮拆申请,养殖场被不明身份人强制拆除,找到镇政府理论,镇政府矢口否认,说找错人了。那么强拆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在明律师闫会东通过深入剖析研究案件,成功将锁定违法主体。
案情介绍
2003年,王某与房山某镇某村农工商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租赁该村10亩土地进行养殖,租赁期限40年。合同签订后,王某成立养殖公司,办理环评并取得了各项养殖手续。在跟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后,王某开始对地面、土建设施、围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直至2007年全部完工。
2020年8月,在没有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一些身穿保安服的人带着机械设备将王某厂房强行拆除。据王某反映,村委会向镇政府写了一个帮拆申请,所以可能是镇里组织拆除的,村里并未参与。
律师办案
律师接手本案后,认定该案关键在于:被告是谁以及如何确定?经过调查和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律师决定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调查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调查强拆当天的出警记录。法院调取了出警记录后,很快就安排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镇政府提出:强拆行为不是我方实施的。针对该说法,闫会东律师指出:
第一、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镇政府实施了对王某养殖场的强拆行为。
根据王某提供的视听资料和法院调查的出警记录,均显示拆除当日公安机关进行了出警,经过调查核实后告知王某是镇政府因拆违工作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公安机关人员与镇政府进行沟通后,镇政府提出是村委会申请镇政府协助拆除,村里还提交了书面申请。因此镇政府所称不是其实施的拆除行为理由不成立。
第二、帮拆属于行政行为,镇政府应该承担责任。
《村民组织法》规定了镇政府只能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本案中,涉案建筑物的拆除,村委会表示“系按照上级的指示要求”执行,并未以自己名义,基于自主意识实施该拆除行为,镇政府的参与显然不符合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的情形。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乡镇政府对于辖区内未取得规划手续的建设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因此,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更符合其自身职权范围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活动,村委会的拆除申请书不能免除镇政府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王某房屋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无论是村委会申请镇政府协助执行,还是镇政府单方面执行,均应认定镇政府实施了对王某厂房强制拆除行为。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镇政府具有对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村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法定职权,因此,拆除的法律后果应该由镇政府承担。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想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房屋遭遇强拆,一定要懂得取证,学会取证。这样才能在维护正当权益时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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